1.『居民戶口名簿』中明確注明是歸僑及其子女關系的或本人是歸僑青年的,可憑『居民戶口名簿』直接到戶籍所在地的市或受委托的縣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辦理(查驗原件,相應複印件存檔)。
2.『居民戶口名簿』中無明確注明是歸僑青年、歸僑子女的,辦証時須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確認本人是歸僑或父(母)是歸僑及其子女關系的証明,並附上以上之一的材料(複印件存檔)。
3.人事檔案中有關歸僑方面的內容:國外出生証(經公証部門公証)、回國護照(經公証部門公証)、僑情普查材料等,也應出具。
4、屬華僑在國內的子女的,須提交的材料包括:華僑在所在國定居的身份証複印件(經公証部門公証);國內監護人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証處出具的華僑子女關系証明。
5、屬歸僑、華僑的義養子女,除提交相關証明材料外,還須提交縣(區)以上公証機關出具的撫養公証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