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項設置及標准
1、華僑大學境外學生專項獎學金設三個獎項:華校師資獎學金、華社優秀青年獎學金、境外優秀學生獎學金。
華校師資獎學金和華社優秀青年獎學金設二個等級:一等為全額獎學金,即全免學費和住宿費(住宿費原則上按四人間的標准);二等為全免學費獎學金。獎勵年限原則上為4學年。境外優秀學生獎學金設二個等級:一等為全免學費獎學金;二等為半免學費獎學金。
2、華僑大學境外學生專項助學金設三個資助專案:學費助學金、住宿費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
學費助學金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當年應繳的學費,住宿費助學金原則上按四人間的標准資助,臨時困難補助最高額度每年不超過6000元人民幣。
3、獎助學金名額的確定
華僑大學境外學生專項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每年度的經費情況及各國各地區的招生實際情況編制每年的獎助學金分配計劃。
申請條件
1、在華僑大學畢業後,願意到華校工作5年以上,與居住地的華校簽訂了相關協定,並得到公証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確認的華僑華人學生,可申請華僑大學華校師資獎學金。
2、在華僑大學畢業後,願意為華人社團服務5年以上,與居住地的華人社團簽訂了就業協定,並得到公証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確認的華僑華人學生,可申請華僑大學華社優秀青年獎學金。
3、中學階段學習成績優秀的海外華僑華人及港澳台學生(具體條件依照各國或各地區的實際情況而定),可申請華僑大學境外優秀學生獎學金。
4、家庭經濟困難、學習成績優良的海外華僑華人及港澳台學生,可申請華僑大學境外學生專項助學金。
5、遇到家庭突發困難,平時表現良好的海外華僑華人及港澳台學生,可申請華僑大學境外學生臨時困難補助。
6、申請人應是身體健康、操行良好、具備相應中文基礎、擬進入或已在華僑大學接受專科以上教育(不含預科)的海外華僑華人及港澳台學生。
申請與評審
採用新生入學前申請、審批,以後逐學年審核、滾動申請的方式。
1、新生申請
(1)申請時間:春季入學的新生每年1月以前申請。秋季入學新生每年7月以前申請。
(2)申請與評審
申請人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填寫『華僑大學境外學生專項獎助學金申請表』(各國家或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相應申請表),並向華僑大學招生處提出申請;華僑大學境外學生專項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分別于當年的1月下旬及7月下旬組織評審;評審結果由華僑大學招生處于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周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到校報到時,憑『獎助學金獲獎通知書』辦理相關的手續。
2、年度審核
為了激勵同學們努力學習,每學年必須對已獲得專項獎助學金的同學進行審核,通過審核者下一學年才能繼續享受原獲准的獎助學金(不超過學校審批年限),否則取消下一學年獎助學金的資助。
對被取消獎學金的同學,下一學年仍保留申請審核的權力,通過了相應的審核條件,再下一個學年即可恢複資助。
(1)年度審核申請時間:每年7月1日~15日
(2)審核程式
申請人根據第三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及審核標准,填寫『華僑大學境外學生專項獎助學金審核申請表』及所需附件,並交華僑大學招生處;由華僑大學境外學生專項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並于當年9月份公布審核結果,經公示後實施。
(3)審核標准
申請者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熱愛學校、關心集體、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文明禮貌、學習認真努力,遵守中國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上一學年未受過違紀處分;社區表現累積分應在本幢樓的前70%,或未有較大的違規違紀行為但表現累積分排名必須在本幢樓的前60%。
華校師資獎學金和華社優秀青年獎學金獲得者,原則上第一學年學習平均績點不低于2.0,第二學年起學習平均績點不低于2.5。
優秀學生獎學金獲得者,原則上第一學年學習成績必須是所學課程成績皆合格,且平均績點不低于2.5,第二學年起學習平均績點不低于3.0。
凡在享受獎助學金學年中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含記過)者,取消獎助學金獲獎資格,且須補繳本學年已享受的獎助學金。
3、滾動申請
根據每年資金情況,安排適當數額的境外優秀學生獎學金計劃,資助品學兼優且確實需要資助的華僑華人學生。
申請時間為每年的7月1日~15日,審核程式和標准參照年度審核的要求。
4、臨時困難補助申請
臨時困難補助的申請時間根據學生具體情況而定。
獎助學金的發放
華校師資獎學金、華社優秀青年獎學金、境外優秀學生獎學金、境外學生學費助學金及住宿費助學金用于減免申請者的學費及住宿費,故申請批准後由校財務處統一減免。臨時困難補助金分階段或一次性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