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政府獎學金的管理,發揮中國政府獎學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據中國政府獎學金有關管理規定,實施中國政府獎學金年度評審制度(以下簡稱年度評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度評審是指通過對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來華學習的外國留學生(以下簡稱獎學金生)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價,決定其是否具有繼續享受或者恢複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資格。
第三條 教育部委托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年度評審的組織實施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高等學校年度評審的有關協調工作。高等學校負責對本校獎學金生進行年度評審。
第四條 年度評審的物件為,在華學習一學年以上或者原定學習期限結束後申請延長獎學金期限的獎學金生。
第五條 年度評審的內容為:
1、學習成績,包括本學年第一學期的各科考試、考核成績和第二學期的學習基本情況;
2、學習態度和考勤情況;
3、行為表現和獎懲情況;
第六條 高等學校根據本校的教學和學籍管理等規定,制定年度評審的具體辦法和評價標准,據此對獎學金生是否具有繼續享受或者恢複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資格進行評審,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評審意見,以及是否繼續提供或者中止、取消獎學金的建議。
基金委根據高等學校的評審意見和建議,決定是否繼續向獎學金生提供中國政府獎學金,或者中止、取消其繼續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資格。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資格一年:
1、因考核成績不合格留級或者降級的;
2、所修課程連續兩年未達到規定學分的;
3、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
被中止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資格者,自下一學年開學起停發其獎學金,但本人可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自費或者減免部分費用留校繼續學習。中止期滿前,經本人申請,可以參加當年的年度評審,如評審合格,經基金委批准後,可以自下一學年起恢複發給獎學金。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資格:
1、受到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處分的;
2、在校學習期間累計兩次未通過年度評審的;
3、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評審的。
被取消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資格者,從公布之日起停發其獎學金,其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資格不得再恢複。
第九條 年度評審按以下程式進行:
1、獎學金生必須按照所在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領取和如實填寫由基金委統一印制的《中國政府獎學金年度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並按規定期限提交給學校。
2、高等學校按照年度評審要求和標准,將評審意見和建議填入《評審表》,于每年5月31日前將評審情況報告、評審合格者名單和評審不合格者的《評審表》報送基金委。評審情況報告同時抄報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3、需要轉學的獎學金生(包括漢語補習學生),由轉出學校負責對其進行年度評審,並負責將評審材料和評審決定轉到轉入學校。
4、基金委于每年6月15日前將評審決定通知有關高等學校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將評審決定通知獎學金本人,並將經評審被中止或取消獎學金資格者的情況通報獎學金派遣國駐華大使館或者派遣單位。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教育部于二ΟΟΟ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布
附: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來華部聯系方式
位址:中國北京市複興門內大街160號
郵編100031
電話:0086-10-66413253
傳真:0086-10-6641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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