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獎學金』系中國教育部根據與有關國家政府、機構、學校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簽訂的教育交流協定或達成的諒解對外提供的全額獎學金或部分獎學金。中國教育部委托中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留學基金委』)負責中國政府獎學金來華留學生的招生工作及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
招生物件及獎學金期限
本科生獎學金向申請到中國大學攻讀學士學位者提供,期限一般為漢語補習年限1-2學年,專業學習年限4-5學年,獎學金期限4-7學年。漢語補習安排在專業學習之前,獎學金期限為錄取時確定的學習年限,原則上不予延長。
申請途徑和申請時間
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本國留學生派遣部門或中國駐該國大使館(總領事館)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一般為1月初至4月初,具體申請時間請向有關部門查詢。
申請人資格
1、申請人須為非中國籍公民,身體健康;
2、申請人的學歷和年齡要求:來華學習本科專業者,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成績優秀,年齡不超過25周歲;
獎學金內容及標准
(一)全額獎學金:免交注冊費、學費、實驗費、實習費、基本教材費和住宿費;提供獎學金生活費和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提供門診醫療費和中國政府獎學金來華留學生綜合醫療保險;提供入學時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學校所在城市、漢語補習院校所在城市至專業院校所在城市,以及畢業時學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城市的一次性火車硬坐車票(乘坐通宵火車時為硬臥車票)。
注:
1、獎學金生要求進行超出學校教學計劃的實驗或實習,所需費用由本人自理。
2、獎學金生因患嚴重疾病需休學者,應回國休養,回國旅費自理;經學校批准休學者,享受獎學金資格最長可保留一年,但休學期間停發獎學金生活費。獎學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學者,其享受獎學金的資格不予保留。
3、生活費由學生所在學校按月發給學生本人,標准為:800元人民幣/月。
獎學金生活費自獎學金生入學之日起逐月定期發放。新生當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冊的,發給全月獎學金生活費;15日以後注冊的,發給半個月獎學金生活費。畢業生的獎學金生活費發至學校確定的畢業之日以後的半個月。對休學、退學或結業回國者,獎學金生活費自下個月起停發。學校規定的假期內獎學金生活費照發;獎學金生假期內因離校休假而未能按時領取獎學金生活費,返校後可以補發。獎學金生未請假而不按時到校注冊、非健康原因離校或者曠課,時間超過一個月者,停發當月的獎學金生活費。
4、門診醫療費是指:學生在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院就醫的日常門診費用。學生本人需按學校有關規定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
5、中國政府獎學金來華留學生綜合保險是指:由中國教育部為在華獎學金生所投付的綜合醫療保險。學生因大病住院或發生人身意外傷害所支付的費用,由學生所在學校持費用收據按照規定的相關條款,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
6、新生來華後發給一次性安置費,標准為:
來華學習期限為6個月及6個月以內者:300元(人民幣);
來華學習期限為1學年及1學年以上者:600元(人民幣);
7、新生來華和畢業生離華提供一次性中國境內城市間交通費:
來華和畢(結)業的獎學金生應盡可能選擇距離所在院校最近的入出境口岸或國際交通工具終、始點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學校的城市間交通費,由所在學校按火車硬座(通宵乘坐火車可買硬臥)、輪船三等艙位開支報銷。途中伙食費用及行李超重費用自理。
8、國際旅費
中國教育部向有協定的國家來華留學生提供往返或單程國際旅費,並委托留學基金委負責購買學生所在國首都與中國北京之間的最直接,最經濟航線的國際機票。學生如需繞道來華或回國,需多支付的機票款由學生本人自理,行李超重費亦由學生本人自理。
(二)部分獎學金:為全額獎學金中的一項或幾項內容(不含安置費、一次性城市間交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