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通常把戰俘和罪犯充當奴隸,以供役使。古文字的『妾』字,從女從辛,其中『辛』是一種刑具,表示這是一個受過刑罰的女奴隸。因此,『妾』的本義是指女奴隸,又引申為指小妻,即正妻之外的小老婆。此外,『妾』又是舊時女子自稱的謙詞。 (北京大學出版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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