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西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志革新,于熙寧元年(西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變法中,王安石建立了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呂惠卿、曾布等人參與草擬新法。新法內容如下:
★限制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1、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借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2、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3、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北宋中期,小地主和農民為官府服勞役極為痛苦。耕地拋荒,傾家蕩產。『害農之弊,無甚(過)差役之法。』免役法規定,改無償勞役為用錢雇役。錢怎麼出呢?原來應該服役而現在免役的人,按每戶財產狀況分成等級,分別交納不同的免役錢。原來不需要服役的官家、寺廟等,也按財產情況分別出一半錢,稱為『助役錢』。各州縣雇勞役的資金總額經計算後,攤派到各戶徵收。這個辦法也使政府收入大增。熙寧九年(1076年),政府收入役錢一千多萬貫,雇役支出六百四十萬貫,剩余近四百萬。王安石對此法最為得意。
★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1、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2/10或3/10歸還谷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
2、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3、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為五等,規定稅額。丈量後,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為『地符』。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為准,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以限制官僚地主兼並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